前端編輯

管理員身份可於登入後,進行網站的前端管理。

相關資料如下

 

期中及期末考週請假規定(節錄,全文見下方連結)

(112)高醫教通字第164號

一、依據本校學則第25條規定,學生於期中、期末考週請假,應向教務處提出請假申請。經核准者,應於考試日期結束後一週內向該科主負責教師申請補考
二、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409號函,修正後「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,112年8月15日起調整篩檢陽性請假事宜如下:
(一)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:回歸校內請假規定辦理;本校學則第25條,「病假」需檢附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辦理請假手續,住院或須居家隔離者成績以實際成績計算,其餘者成績至多七十分。
(二)篩檢陽性中重症者: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「防疫假」日數,不列入出缺席紀錄,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校評量成績。
三、期中、期末考週學生請假,請至本校資訊系統「D.1.3.03n.學生考試期間請假維護」填寫請假資訊及上傳附件,並列印請假單含附件,經主負責教師簽名同意送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審核。

 

學則(節錄,全文見下方連結)

113.03.13 教育部臺教高(二)字第1130025440號函備查第4、6、10、25、34、39、44、48、65、72、73、76、80、82、92、93、95-98條

第25條學生於期中、期末考週請假,應向教務處提出請假申請。經核准者,應於考試日期結束後一週內向該科主負責老師申請補考。
一、公假:依據學生請假辦法規定辦理,成績以實際成績計算。
二、病假檢附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辦理請假手續,住院或須居家隔離者成績以實際成績計算,其餘者成績至多七十分。
三、生理假:以一天為限,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成績至多七十分
四、配偶、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親屬之喪假期間: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辦理請假手續,成績以實際成績計算
五、學生本人及其配偶或伴侶懷孕、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:依據學生請假辦法規定辦理,成績以實際成績計算。
六、事假:學生因校內考試衝堂者,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辦理請假手續,成績以實際成績計算,其他因臨時發生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考試者,大學部成績至高以六十分為限,研究所成績至高以七十分為限。

 

學生考試遵守要點(節錄,全文見下方連結)

112.03.13高醫教字第1121100686號函公布

三、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該科該次成績以零分計算︰
(一)考試開始後於十五分鐘未入試場,或考試開始後未滿三十分鐘離開試場。
(二)考試時間藉故擅自離座,或一離座未將試題、試卷及答案卡併交監試人員驗收,或再行修改答案。
(三)學生於考試期間內有下列作弊行為者:
1.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。
2.在文具、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。
3.抄襲、傳遞或交換答案。
4.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。
5.將答案供人窺視、抄襲。
6.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。
(四)學生於考試期間內飲食、抽菸、嚼食口香糖、相互交談、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等任一行為。
(五)學生於考試期間出現侵犯其他學生、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,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、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。
(六)學生無故污損、破壞答案卷(卡)、不在答案卷(卡)上規定範圍內作答或於答案卷(卡)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、符號。
(七)冒名頂替舞弊、脅迫其他學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、集體舞弊行為及電子通訊舞弊行為等情事。
(八)考試終了時未依監試人員指示立即停止作答,且未立即將試題、試卷及答案卡呈繳,或故意延遲者。
(九)學生在試場附近高聲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學生作答。
(十)未依規定將試題、試卷及答案卡繳回而攜出試場或未繳卷即行退出試場者。

 

Go to top